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1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安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6
4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2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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