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OO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積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主筆)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