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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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聲請人 黃杏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NO.583823號本票1紙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