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榮星與告訴人 吳阿南 有意調解,兼衡以被告及告訴人之利益,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