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24號聲請人高○誼(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歆共同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高○福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高○福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高○福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高○福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佳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