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昭宏
楊昭榮 楊江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志宗屏東縣私立柏愛老人養護中心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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