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益鈞(原名胡肇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0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益鈞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益鈞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後,竟再次重建,漠視法令及公權力,所為殊無足取,惟已自行拆除完畢,有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5月7日桃都建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素行、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