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金旺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金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金旺因恐嚇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