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富尹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富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富尹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
28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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