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7號聲請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仁忠 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計算式:聲明劉仁忠等7人每人至少要賠償聲請人300萬元,7300萬=2,10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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