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謦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謦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謦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及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花蓮地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處罪刑,受刑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其侵害法益類型均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除編號1為未遂外,其餘均為既遂,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3月8日至4月1日間,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販賣毒品咖啡包內容同一,所犯罪名、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大致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均在1個月內所犯,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27頁),暨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2年4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又華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0/3/31110/3/26110/4/01110/3/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22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聲請書漏載第4945、6176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花蓮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1/8/02111/11/30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花蓮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11/9/12112/5/16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18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同左同左編號1至7曾經花蓮地院113年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10/3/27110/3/21110/3/22110/3/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同左同左同左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同左同左同左花高分院案號同左同左同左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判決日期同左同左同左113/02/23確定判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高法院案號同左同左同左113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判決確定日期同左同左同左113/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同左同左同左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至7曾經花蓮地院113年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編號8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10/3/12110/3/14110/3/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同左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判決日期同左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同左同左同左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8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