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抗告人 葉卉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綵蓁 間請求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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