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49號
原 告 湖山春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