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債權人 胡童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榮昌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金額為何?㈢敘明起求自民國85年5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清償期為
民國96年11月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玥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