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債權人鄉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24日經
授中字第0983414129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請求自民國101年1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