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施均鴻 被告 黃玲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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