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4樓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文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 陳明 對相對人陳文淨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如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對相對人為請求,則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文淨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六、如係基於契約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則請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租賃契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