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迪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之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影本)。
三、請釋明究以許文智為相對人?抑以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擇一陳報。
四、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透過相對人出售畫作之證明文件(如雙方契約影本等)。
五、請提出相對人出售畫作所得價金新臺幣114,000元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許文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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