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駿博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被告 陽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