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