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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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五一八六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九0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八元合計五二一一九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