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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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0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