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 林添財 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相對人 李麗珠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所為101年度抗字第39號裁定再為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為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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