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心榆
2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㈠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得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即何時毀諾,以及收入扣除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㈢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㈣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㈤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㈥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