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幸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幸龍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林幸龍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⒈│⒉│├────────┼─────────────┼─────────────┤│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6日起至100年12月│101年3月17日│││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5622號│101年度偵字第75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93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5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93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2日│101年5月2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