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債權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原因事實欄陳稱債務人自退伍之日起,並未返還溢領之獎金,故聲請人依據「國防部97年度志願役官兵考績獎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及「行政院97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請求債務人返還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共計新臺幣98,383元。經核債務人係基於軍人即公務人員的身分而受領上開給付,核其事件性質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自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本院對此事件並無審判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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