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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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健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係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則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27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雲林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334│度毒偵字第1511│││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港簡字│102年度港簡字││││第201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2日│102年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港簡字│102年度港簡字││││第201號│第5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15日│102年2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8號│度執字第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