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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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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