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債權人 陳建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永斌 、 林家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新臺幣95,00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積欠租金起迄日為何?㈢提出家具損害賠償之釋明資料及收據影本。
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
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㈤請提出債務人「賴永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家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陳報契約簽立日期。如係於民國110年1月2日前,因債務
人賴永斌為未成年人,應提出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