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9日起至124年8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約定期限20年,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5月21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265,031元,及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6%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等件為證。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文山區│ 萬芳 │一│四八│建│六0六0│31096分之285│││└──┴───┴────┴───┴───┴────────┴─┴──────┴───────┴──────┴───────────────┘┌──┬───┬───────┬───────┬───────┬─────────────────┬───┬──────┬────────┐│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19│台北市○○街12│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七│四層70.14│陽台7.18│全部││││││巷4號4樓之2││層國民住宅││││││├──┼───┼───────┼───────┼───────┼───────────┼─────┼───┼──────┼────────┤│002│598│共用部分│││3219.5││754540│││││││││││分之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