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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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 林祐宏 上列聲請人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之管轄法院,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有明文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上開住所地即戶籍地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