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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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A女(年籍均詳卷)被告 李漢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