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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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 林文祈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8月
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6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0二五五七─二││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0二五五八─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