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杰勳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被告謝琳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民國108年7月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謝琳之「育」字,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謝琳之「育」字,應係「」之誤寫,惟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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