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債權人 林秀諍 債務人 倪明貴 即 倪文彬 之繼承人債務人 倪玉霖 即倪文彬之繼承人債務人 倪鈺珠 即倪文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倪文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 陳素月 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債權人對其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