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與被告 戴宇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