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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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6號上訴人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216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786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40,288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2,840,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