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甲○○
號乙○○
住高雄市聲明人即繼承人丁○○、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98年1月12日死亡,開具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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