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60號聲請人 謝正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妮潔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