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04元(計算式:927,017-200,213=726,8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