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劉瑞麟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萬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8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