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王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王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