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債權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債權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寶威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寶威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纓煌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