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81號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