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甲○○、丙○○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即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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