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乙○○被告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4,883元,(其中請求給付人民幣92,083元部分,以起訴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99年5月27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4.863元換算,為新臺幣44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