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泰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為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存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曾存誠發支付命令,惟因原聲請狀未正確填寫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爰此,本件聲請除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