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凱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