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