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21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旆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53元,
嗣108年4月22日具狀追加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4,8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4,080元,尚欠6,38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